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开始于1981年4月,2002年1月经省司法厅审核批准成立了“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”,担负着全省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,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,坚持“合法、中立、规范、及时”的原则,科学、客观、独立、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;2009年荣获国家司法部颁发的“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”荣誉。
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:
一、法医精神病鉴定: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,法定能力(刑事责任能力、服刑能力、受审能力、诉讼能力、性防卫能力、作证能力)、精神障碍因果关系鉴定、精神医学鉴定、精神损伤程度、智能障碍问题进行鉴定。
二、 法学临床鉴定: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,主要内容包括:精神损伤与疾病和健康关系评定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(精神和智能伤残)判断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(精神和智能伤残)判断、劳动能力评定、医疗纠纷鉴定、诈病(伤)及造作病(伤)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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